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对外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及服务工作的通知(试行)》,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因到本市国有企事业等单位就业确需建立人事档案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办理建档手续,提供管理服务。据悉,此举属首开先河。 农民也有了人事档案 在此之前,关于农业户籍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尚属政策空白。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增强,新时期的农村劳动力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者,他们追求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目前,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大体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这部分人员毕业派遣后,本人的学籍材料成为人事档案的主要内容,按照现行政策,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另一类是其他农业户籍人员,此前没有针对这一群体建立人事档案的明确政策规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现行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首先,明确了档案管理的性质,对农业户籍人员档案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中的“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类进行管理。其次,明确了建档原则和范围,按照实事求是、按需建立、属地管理原则,为劳动年龄内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因报考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确需建立人事档案的,予以办理建档。新建档案为本人唯一人事档案,其他各类档案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按流动人员档案提供服务 由于人事档案的特殊属性,通过优化简化程序,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只需简单三步:一是提出申请。到户籍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建档申请。二是提交材料。按照现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政策要求,提供建档登记表、身份类材料、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职业技能鉴定类材料、党团类材料、表彰奖励类材料等。三是核实建档。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核实,一般现场办结。需比对、鉴别建档材料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实无误的,建立人事档案;核实有问题的,告知本人补充材料。完成上述三步,属于农民自己的一份人事档案就建立形成了。 《通知》对人事档案的流转也特别加以规范。农业户籍人员建档后,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提供管理服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档案可在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直接办理转递手续;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档案转回户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关于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档案流转,《通知》也一并加以规范和明确,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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